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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他人显著特征的网站名称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作者:   时间: 2007-9-1 22:29:02  来源: 点击: 收藏: 添加到收藏夹

  仿冒他人具有显著性标识特征的网站名称,是一种带有主观恶意的侵犯他人商业标识专用权的商业混同行为和误导行为、是一种淡化权利、阻碍权利扩大行使的行为、是一种民商事欺诈的违法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这类仿冒行为是侵害网站名称商业标识专用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标识是指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特定商品或服务的该商品或服务的外在表征或形式。比如网站名称侵犯了他人合法所有的商标、商号、名称、包装、装潢等等都可纳入侵害网站商业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

 

  (二)这类仿冒行为是侵犯权利人的在先权利,抢夺经营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仿冒人对其标识并不享有任何权利,而是为了不劳而获、少劳多获,便不择手段地攀附他人的商业标志,搭乘他人享有显著性标识特征的网站名称的便车,是一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这类仿冒行为是一种削弱权利人商业标识的价值,损害权利人经济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擅自使用或近似使用这种标识的行为,会淡化该标识的特有形象,减弱其与特定商品和特有服务及特定权利人之间的联系,损害权利人为该商品或服务所树立的形象,削弱权利人以此吸引顾客的特殊功能,进而导致网民或消费者对权利人和侵权人经营商品或服务的误认,造成两者的混淆,最终导致权利人标识的无形财产的价值减少,合法利益受到侵害。

 

  (四)这类仿冒行为是一种剥夺权利人拓展商业空间的机会、阻碍权利人加强市场竞争力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果其他经营者将其网站名称仿冒成商标、域名等其他形式的标识,势必剥夺了权利人的这种机会,在客观上阻碍提高其市场竞争力,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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